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306民初27170号
原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大岭社区梅龙路与中梅路交汇处光浩国际中心A座12-C,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21909。
法定代表人,蔡衍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思帆,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娜,广东楚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重庆中工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3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063899797F。
法定代表人,葛允超。
被告二重庆中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成大道199号正联大厦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70937435X0。
法定代表人,郭磊。
被告三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路399号中海大厦十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8925427F。
法定代表人,刘显勇。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中工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重庆中工建设有限公司、深圳中海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现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主张,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兴远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2352元,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娄靓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周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