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

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郁南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5322执759号
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二十三号西座二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安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会风柜坳。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作出的(2019)粤5322民初5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通过网络查控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不动产登记部门、工商总局以及向郁南县国土资源局、郁南县不动产登记局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发现被执行人广东长兴管桩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郁南县××蛇××门卫室(产权证号:郁05××96)、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会风柜坳宿舍楼(产权证号:郁05××93)、郁南县建城镇罗旁村委会风柜坳饭堂(产权证号:郁05××94)、郁南县建城镇***蛇颈厂房1(产权证号:郁05××97)、郁南县建城镇南蛇颈试验室(产权证号:郁05××95)、郁南县建城镇南蛇颈办公楼(产权证号:郁05××92)、郁南县建城镇***蛇颈锅炉房(产权证号:郁05××98),上述七处不动产均已被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且厂房设备均已被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首封。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将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粤5322执7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吴海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