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1203民初1088号
原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工农北路二十三号西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62786310。
法定代表人陈铿。
委托代理人许丽英,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鼎湖区永安镇兴盛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3699753806X。
法定代表人邓永光。
委托代理人王粤,北京大成(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红聚,该公司员工。
原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志建设公司”)诉被告广东星湖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新材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宏志建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项原告立即支付欠付工程款共计人民币643626.9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2011年10月11日至2014年3月26日期间,被告星湖新材料公司因建设期公司车间多次与原告宏志建设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价总金额为人民币7778029.58元。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工程竣工合格后经广州财贸建设开发监理有限公司审核结算,原、被告及审核单位三方确认工程最后结算价共计人民币7978546.91元。被告陆陆续续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334920元,尚欠人民币643626.91元未支付,原告多次催促,但被告仍然未付清欠款。综上所述,原告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建设工程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且原告已履行义务完成工程施工,但被告拖欠工程款已构成违约。由于被告长期拖欠工程款使原告经营受到影响,造成原告资金周转困难损害原告的合法利益。
本院受理后,被告星湖新材料公司于2018年11月***日向本院提交管辖权异议书,认为本案存在多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每一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均构成独立的一个诉讼标的,原告应当分别起诉,并分别决定是否准予立案,是否合并审理也应征得被告的同意。涉案《250吨卧式液压废铝打包机-地基、焊合机设备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年产十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公辅区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年产十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厂区电缆沟工程施工合同》、《年产十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精整车间(退火炉及配套设施)及10KV配电站工程施工合同》、《年产十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热轧车间热轧机电控室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均有约定合同发生争议应向肇庆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以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施工地点均在广东省××××永安镇,且肇庆仲裁委员会是肇庆市唯一的商事仲裁机构。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仲裁机构名称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协议的效力的请示的复函》可以认定上述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明确,且涉案合同属于仲裁的受理范围,肇庆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有关管辖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的涉案《250吨卧式液压废铝打包机-地基、焊合机设备基础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第86.6款约定:“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肇庆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年产十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公辅区域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第86.6款约定:“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肇庆市(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年产十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厂区电缆沟工程施工合同》第89.6款约定:“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年产十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精整车间(退火炉及配套设施)及10KV配电站工程施工合同》第89.6款约定:“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年产十万吨高精度铝板带项目热轧车间热轧机电控室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第89.6款约定:“双方同意选择下列一种方式解决争议:向(当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二)仲裁事项;(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邱树林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