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1224民初419号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金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安市官桥镇社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786944360W。
法定代表人:王双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强,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子华,广东信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住所地:怀集县怀城镇城北一路二巷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325032756Q。
负责人:叶汉林。
被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工农北路二十三号西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62786310。
法定代表人:陈铿。
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金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怀集分公司、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1日立案。原告福建省南安市金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福建省南安市金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梁桃嘉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邓小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