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

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02民初7665号
原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62786310。
法定代表人:陈铿,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秋实,广东百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小兵,广东百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3年8月1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原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4日以与被告庭前和解并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4.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郑 君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陈俞廷
书 记 员  林舒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