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

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224民初2145-2号 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怀城镇迪比利豪城9幢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056805078N。 法定代表人:**杨,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工农北路二十三号西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7462786310。 法定代表人:**。 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肇庆市宏志建设有限 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于2020年11月6日立案。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2778.26元,减半收取计1389.13元,由怀集县奇昌兴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