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粤5302执660号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云浮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余婉雯,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银,广东广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2年4月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5年12月13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区。
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7日作出(2016)粤5302民初1900号民事裁定书,对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云城市区浩林西路的土地与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金华路太邱小区富轩楼房予以查封。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并履行完毕。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申请执行人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云城市区浩林西路南侧八米巷的土地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云浮市市区金华路太邱小区富轩楼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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