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明星、***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53民终24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明星,男,汉族,1968年8月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木全,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华,广东百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58年3月14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邓锡云,女,汉族,1962年10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茹,女,汉族,1987年4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系***、邓锡云的女儿。
上述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麦德堂,男,汉族,1986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系***、邓锡云的女婿。
原审被告: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浩林东路与金华路交汇处又一城第**。
法定代表人:陈友广。
上诉人*明星因与被上诉人***、邓锡云、原审被告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2017)粤5302民初60号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明星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泽华,被上诉人***及其与邓锡云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茹、麦德堂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明星上诉请求:1.撤销(2017)粤53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依法改判*明星只支付赔偿款155452元。(对损失部分即117386.66元有异议)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邓锡云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未准确查明,自住房屋不应计算租金损失,租金评估价格过高,高于实际发生额。1.一审没有具体区分第几层作为住宅及出租,自住或未出租房屋不存在租金损失问题。2.从广东省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可知,该公司评估111号楼租金损失为12400元/月(包含了首层至第七层自住及出租部分)。但从附件中的《搬迁赔偿协议书和合同延期书》、两份《商铺租赁合同》可知,就首层商铺出租租金的问题,***作为出租方与承租方约定的租金是:2014年租金为2800元/月、2015年1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租金为5000元/月、2017年1月至2018年12月期间的租金为4000元/月。评估的数额远远大于实际发生损失的金额,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金额为准。3.每个月的租金计算基数应予以酌情减少,将加固期间的所有月份都计算租金损失不合理,应予以酌情减少计算月份。
二、修复费用不应按8:2的比例进行赔偿。1.从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编号:保顺鉴字[2017]第SW0994号)第七条处理意见包括:(1)应对该房屋进行纠偏加固处理;(2)应对该房屋出现开裂的墙体进行修复处理;(3)应对该房屋倾斜状况进行监测…。可知***、邓锡云的房屋本来就存在较严重的质量问题,并且修复费用不应当按照2:8分摊,修复费用包括了天花开裂、渗水的维修,***、邓锡云的房屋原本存在这些问题。一审法院亦认定内部裂缝是房屋自身质量问题,该项更多是属于***、邓锡云的责任,但一审法院却依然错误按80%的比例要求*明星予以赔偿。因为造成本案房屋倾斜的问题,当时*明星与***、邓锡云约定由鲁班公司承担加固义务,*明星支付了鲁班公司巨额的加固费用,目前鲁班公司也在与*明星存在官司纠纷,而且尚未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生效数额。故此,*明星支付给鲁班公司的费用按照责任分摊原则,***、邓锡云也应当承担一定比例。即使在本案中不扣除***、邓锡云应承担的责任比例,*明星也保留另行起诉权利。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支持上诉请求。2.*明星支付了111号楼的基础加固费用为495640元,因此,法院应按照认定双方责任分担的比例将不属于*明星承担的责任部分要求***、邓锡云予以返还。
综上所述,望二审法院在查明本案事实的基础上予以纠正,依法撤销并驳回***、邓锡云的诉讼请求。
被上诉人***、邓锡云辩称,一、原审责任区分错误,应该由*明星承担全部责任。我方不认可一审法院认定我方“楼房在被告*明星组织施工前已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内部房屋裂缝主要原因是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由原告自负20%的责任,被告*明星承担80%的责任”的意见。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我方房屋(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111号)于2005年开始建设,在建设前按相关规定办理了报建手续,并取得了建设施工许可证,设计单位为云浮市建筑设计院,施工单位为云浮市伟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均具有设计、建造资质。同时,为保证质量,我方房屋在建造时依规办理了住宅楼工程安全监督注册,被纳入政府安全监督管理体系,云浮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委派质监员负责房屋工程质量的监督工作。我方房屋于2006年9月竣工后,由云浮市城乡规划局组织验收合格,并出具《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城规验字第2006-0102号)由以上资料可知:我方房屋设计建造的整个过程均符合国家房屋建造相关标准及要求,不存在质量问题。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在2013年7月2日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汇建鉴字[2013]M0330)显示,我方房屋属于“基本完好房”,“按现状可安全使用”。仅建议对房屋进行正常的修缮处理。但三个月后,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第二份关于我方房屋的安全鉴定报告(汇建鉴字[2013]M0932)(2013年11月12日出具,鉴定日期为2013年10月25日),报告结论显示***、邓锡云的房屋属于“一般损坏房”,报告对两次鉴定作出对比分析,认为“本次鉴定房屋构件有新的损伤出现,房屋垂直度测量数据显示有明显变化。从裂缝损伤的分布、形态、走向分析可知,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明星商住楼项目工程基础施工对该房屋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激化作用及相关影响”,一审期间多份鉴定报告及因果鉴定意见都是因为*明星建房工程对我方房屋造成影响。
(二)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107号房屋的屋主也因其房屋受损将*明星诉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云城区人民法院、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均认定因育华路107号房屋属于无资质设计、无资质施工、无安全质量监督的工程而酌定由该案原告自负20%的责任,该案被告*明星承担80%的责任。但我方房屋从报建、施工、竣工都依法依规进行,一审法院也认定我方自负20%的责任,显然不公平。虽然我方由于经济困难,没有提出上诉,但二审是对全案进行审理的,因此二审法院认为原审责任区分有错误的情况下,应依法进行改判由*明星承担全部责任。
二、我方要求租金损失合理合法。(一)租金计算的标准问题。*明星在上诉状中称一审法院未准确查明,自住房屋不应计算租金损失。实际上,我方房屋在加固前除五楼用于自住,其他楼层均用于出租且全部出租。加固工程进行期间,我方所有租客和我们家人均搬离育华路111号房屋,我们作为屋主,搬离后也需租用其他房屋使用。在加固工程进行前,我方与*明星协商全栋房屋加固期间每月由*明星支付12400元作为租金损失,*明星也按约定支付了5万元。另外,根据评估报告,评估公司也评出我方租金每月为12400元。根据上述两点,应当认定*明星每月需支付给我方12400元的租金。
(二)计算租金的时长问题。加固施工虽然是从2014年5月至2015年4月,但加固工程竣工后,因为*明星与广州市鲁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纠偏工程的开展未取得共识,我方房屋处于围蔽状态并一直未有拆除,首层地面亦未进行铺设和修缮。至2015年11月,*明星才对我方房屋进行围蔽拆除及地面修复后,我方房屋才恢复正常使用。我方作为无过错方,不应承担*明星与广州市鲁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协商不成而造成的损失,因此租金损失应当以实际停租时间为限。在2014年5月至2015年10月底共18个月期间,***、邓锡云的房屋完全空置,而*明星仅支付了5万元的租金赔偿金。因此,我方要求*明星赔偿租金损失共计173200元(12400×18-50000=173200)完全合理合法。
三、*明星要求我方返还部分基础加固费用是完全不合理及于法无据。对于*明星在上诉状中要求按照法院认定的双方责任分担的比例,将不属于*明星承担的责任部分予以返还的问题。第一,我方不同意一审法院认定的责任分担比例,我方要求*明星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具体理由已在第一点阐述,在此不赘述。第二,在2014年5月31日,由我方(***作为甲方、发包人)与广州市鲁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明星(丙方)三方签订的《育华路111号楼基础加固工程承包合同》时约定,乙方承建育华路111号房屋基础加固工程,丙方(*明星)为加固工程的工程款承担方和支付方,合同约定并非垫付,根据该合同,*明星要求我方返还部分基础加固费用是完全不合理及于法无据的。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责任区分错误,并少计算了加固工程后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希望二审法院判定*明星承担全部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增加计算我方房屋在加固工程后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
***、邓锡云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明星、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邓锡云人民币220000元作为房屋纠偏工程款;2、要求*明星、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邓锡云人民币300000元作为房屋下沉受损贬值的赔偿款;3、要求*明星、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邓锡云人民币136400元作为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施工期间房屋停租造成的房租损失赔偿款;4、要求*明星、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连带赔偿***、邓锡云人民币386275元,作为房屋内装受损的赔偿金;5、本案诉讼费及相关鉴定费全部由*明星、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邓锡云是位于云浮市××××楼[土地使用权证号:云府国用(2002)字第000141号,以下简称涉案楼房]的登记权属人,涉案楼房建于2006年,楼房主体为六层半框架结构,房屋首层层高为4.4M,二至七层层高为3M;上述六层半楼房属***、邓锡云二人共同共有,首层、二至七层各办理一个房产证[证号分别为:粤房地证字第C3646015、粤房地证字第3646016]。涉案楼房第一层为临街商铺,二层以上作住宅使用及出租。该房屋的北侧为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明星商住楼项目施工区域,涉案楼房与育华大厦首层边线相隔约9米。
*明星是位于云浮市××××与龙华路交汇处育华大厦(工程名称为*明星商住楼)的建设主体,育华大厦于2013年7月开工,2016年6月22日竣工,建筑面积约11476.41㎡,楼房主体为地上十层、地下**的框架结构。2016年7月4日,*明星向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育华大厦的施工单位。
2013年6月19日,*明星委托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楼房进行安全鉴定。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2日出具汇建鉴字[2013]M0330《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载明:“该房屋的主体承重构件暂未发现有因承载能力不足引起的损坏现象,房屋的现有损伤主要表现为:1、部分砖墙砌体与混凝土构件间因结构材质差异而产生的收缩裂缝;2、局部砖墙在门窗洞口附近因应力和局部应力集中作用而产生的变形裂缝;3、局部墙体表面批荡有龟裂现象;4、个别钢筋混凝土构件有裂缝反应。依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84]第678号),评定该房屋为‘基本完好房’,房屋按现状可安全使用,但宜对房屋现有损伤进行修缮处理”。
2013年10月25日,***、*明星再次委托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对涉案楼房进行安全鉴定。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12日出具汇建鉴字[2013]M0932《房屋安全鉴定报告》,鉴定结论载明:“(一)房屋的现有损伤主要表现为:1、部分墙体有裂缝反应,裂缝以砖墙砌体与混凝土构件间接合缝居多;2、室外地台出现不同程度的开裂现象;3、部分墙体表面批荡有龟裂现象;4、个别钢筋混凝土构件有裂缝反应;5、部分垂直度测点超过国家规范限值,房屋整体向东北倾斜。依照建设部颁发的《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城住[84]第678号),评定该房屋为‘一般损坏房’,应对房屋进行观测使用。(二)根据第二次现场的检查情况,与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2013年7月2日出具的汇建鉴字[2013]M0330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相关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本次鉴定房屋构件有新的损伤出现,房屋垂直度测量数据显示有明显变化;从裂缝损伤的分布、形态、走向分析可知,云浮市云城区育华路*明星商住楼项目工程基础施工对该房屋裂缝的产生和发展有激化作用及相关影响”。
2013年10月至2014年3月,本案各方当事人曾在云浮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协调下就涉案楼房的损坏进行过多次协商。期间,***与*明星共同委托广州市鲁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对涉案楼房进行加固及纠偏施工工程。2014年3月21日,鲁班公司就*明星提出的纠偏问题向其出具《关于育华路107—111号加固纠偏的意见》,明确纠偏必须三栋楼同时进行,在109号楼不纠偏的情况下,鲁班公司不能实施;在室外进行基础加固而不进入室内,无法保证加固效果,要保证加固效果必须在室内布置一些桩。
2014年5月31日,***(甲方、发包人)与广州市鲁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明星(丙方)三方签订《育华路111号楼基础加固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建涉案楼房基础加固工程,丙方为加固工程的工程款承担方和支付方;承包方式是按包工包料包质量安全的方式承包施工,基础加固合同价为439600元,不含税;工程施工工期为60天;工程按以下方式验收:按施工图及有关设计更改通知书,相关建筑验收规范,由甲方组织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进行结算。上述基础加固合同还对付款方式、工程施工、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
2014年5月31日,***(甲方、发包人)与广州市鲁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乙方、承包人)、*明星(丙方)三方签订《育华路111号楼纠偏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承建涉案楼房纠偏工程,丙方为纠偏工程的工程款承担方和支付方;承包方式是按包工包料包质量安全的方式承包施工,纠偏合同价为220000元,不含税;工程施工工期为30天;三栋楼必须同时纠偏才能完成纠偏,如109栋不加固及纠偏则本合同无效,本合同只负责约束纠偏工程的实施问题,其他纠纷不在本合同范围内。上述纠偏合同还对付款方式、工程施工、保修责任、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在进行纠偏工程中,因涉案楼房旁的109号楼房业主不同意对其楼房进行纠偏,上述纠偏合同未能如期实施。
涉案楼房基础加固工程施工期间,***、邓锡云的房屋原有租户相继搬迁或退租,造成***、邓锡云房屋空置,施工期间的租金由***、邓锡云赔偿承租人。2014年5月13日,*明星向***支付了涉案楼房加固期间的租金补偿20000元,***向*明星出具《收条》,载明:“收到*明星交来育华路111号加固工程房屋临迁房租20000元,商铺2800元/月×3=8400元/月,2-6楼住宅700元/月/层×5层=3500元/月,7楼半层住宅450元/月”。后,*明星又于2014年7月19日、2014年8月31日、2014年11月21日分别向***支付了10000元、10000元、10000元租金补偿,上述款项***均向*明星出具《收条》确认。
2015年1月5日,广州市鲁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向***、*明星出具一份《工期顺延报告》,载明:“由鲁班公司承担的云浮市育华路111号基础加固工程在施工过程中由于遇到了以前从未遇到过的复杂石灰岩地质条件,导致桩施工不顺利,不断修改施工工艺,不断进行试验,导致工期延长。同时方案修改要与本案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以达成共识,又延长了工期,致使该工程工期到目前为止已延长6个月。由于目前还处于停工状态,希望尽快解决补充协议问题,以便尽快复工,复工后还需要1个月才能完工。鲁班公司要求本案双方当事人确认已经发生的6个月工期延误,最终的工期顺延时间待复工后在确定。”
涉案楼房的基础加固工程完工后,2015年6月9日,***就基础加固工程与广州市鲁班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开工日期为2014年5月16日,竣工日期为2015年4月10日,合同工期为60日,实日期为355日”,***在上述证明书签名,在验收意见一栏签注“同意合格”。直至***、邓锡云起诉时,*明星未对涉案楼房进行纠偏施工。
2017年4月13日,*明星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对*明星、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行为与涉案楼房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进行鉴定。一审法院依法委托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明星支付鉴定费15000元。2017年10月30日,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保顺鉴字[2017]SW099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五、涉案楼房受损原因分析:1、在被告施工前由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汇建鉴字[2013]M0330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原告房屋已存在多处裂缝;房屋个别测点倾斜率不满足规范限值要求;2、在被告施工过程中由广东汇建房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汇建鉴字[2013]M0932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中,原告房屋地台出现不同程度开裂情况,部分房屋墙体有裂缝、倾斜出现加剧现象,后由加固公司对原告房屋进行过加固,但纠偏工程并未完成,所以原告房屋现处于倾斜超限状态。综上所述,结合现场检测情况,原告房屋内部的开裂主要是房屋自身因素所致,邻近施工对其有促进作用。原告房屋地基下沉、倾斜加剧是该房屋下部地基受到邻近施工的扰动所致。六、鉴定结论:被告*明星、云浮市建造工程有限公司在育华大厦工程的施工行为与育华路111号楼房的不均匀沉降、倾斜有因果关系,被告施工行为对该房屋的裂缝发展起促进作用。七、处理意见:1、应对该房屋进行纠偏加固处理;2、应对该房屋出现开裂的墙体进行修复处理;3、应对该房屋倾斜情况进行监测,若发现倾斜持续变化,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并上报有关部门。”
2018年5月21日,*明星再次向一审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申请对涉案楼房进行如下评估:1、纠偏费用;2、修复费用;3、纠偏及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4、房屋贬值损失。一审法院依法委托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司法评估,*明星支付评估费23000元。2018年7月30日,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云资评字(2018)第1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意见如下:1、房屋纠偏费用为220000元;2、修复费用为36815元;3、房屋纠偏、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为37200元(每月租金损失12400元,评定正常纠偏、修复工期为3个月);房屋贬值损失为0元。
***、邓锡云收到上述评估报告后,于2018年9月5日向一审法院提交一份书面的质证意见:一、对房屋纠偏费用为220000元无异议;二、对房屋修复费用无异议;三、对房屋纠偏、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每月12400元的计算标准无异议,但对计算租金损失的时间长度有异议;四、对房屋贬值损失有异议。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邓锡云涉案楼房的损坏与*明星对育华大厦的施工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责任如何划分;二、***、邓锡云的经济损失范围有哪些,*明星、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作出的保顺鉴字[2017]SW099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程序合法、结论客观真实,且该鉴定机构具有房屋安全鉴定的资质,对涉案楼房所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经过现场勘验后,并结合对比*明星施工前、后的数据得出的专业结论,***、邓锡云与*明星双方对上述鉴定报告均未提出异议,一审法院对广东保顺检测鉴定有限公司出具的保顺鉴字[2017]SW0994号《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予以采信。根据鉴定报告的意见,综合分析涉案楼房受损的原因力及形成时间和出现裂缝的部位、形状、特征,涉案楼房发生地基下沉、倾斜及开裂等损害结果的主要原因是房屋地基受到邻近施工的扰动;*明星在组织施工单位对育华大厦进行施工时未能充分考虑施工现场土质、毗邻房屋基础及距离等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导致***、邓锡云的房屋出现不同程度损坏,即***、邓锡云的涉案楼房的损坏与*明星对育华大厦的施工行为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虽然施工行为与涉案楼房损坏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涉案楼房在*明星组织施工前已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内部裂缝主要原因是房屋自身质量问题。因此,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由***自负20%的责任,*明星承担80%的责任。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机构,独立的第三方,其出具的云资评字(2018)第1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具有证明力,***、邓锡云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推翻该评估意见,故一审法院对上述《资产评估报告书》予以采信。对***、邓锡云的各项损失认定如下:1、房屋纠偏费用220000元、修复费用36815元,根据评估报告的意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2、对于租金损失的问题,由于涉案楼房的首层至第七层是用于出租,且*明星曾在基础加固期间支付***、邓锡云部分租金损失,故***、邓锡云请求租金损失,具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虽然《资产评估报告书》评定正常纠偏、修复工期为3个月,但***、邓锡云未在本案中主张涉案楼房纠偏、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作处理。涉案楼房的基础加固工程从2014年5月16日开工,至2015年4月10日竣工,实际施工日期为355日,涉案楼房基础加固工程施工期间,***、邓锡云房屋原有租户相继搬迁或退租,造成***、邓锡云房屋空置,施工期间的租金由*明星赔偿承租人,且工期延长非本案双方当事人原因所致,***、邓锡云并提供了一份《搬迁赔偿协议书和合同延期书》,*明星理应赔偿***、邓锡云房屋基础加固工程施工期间所产生的租金损失,参照云资评字(2018)第1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定的每月租金损失标准,一审法院认定***、邓锡云房屋基础加固工程施工期间的租金损失为12400元/月÷30日×355日=146733.33元,***、邓锡云主张租金损失计算至2015年10月,但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涉案楼房基础加固工程完工后尚存在租金损失及具体的损失金额,亦没有证据显示涉案楼房基础加固工程完工后不能安全使用,且***、邓锡云自认涉案楼房在2015年10月后已恢复出租,故***、邓锡云请求租金损失计算至2015年10月,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3、对于***、邓锡云请求的房屋贬值损失,虽然《资产评估报告书》评定:“因纠偏和维修时间较短,故暂不计算贬值损失”,但一审法院认为房屋贬值损失非***、邓锡云的直接损失,且涉案楼房在纠偏、修复后,不存在房屋质量不合格而贬值,故对于***、邓锡云的该项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邓锡云在本案中的损失共计403548.33元(220000元+36815元+146733.33元),由于***、邓锡云房屋在施工前已存在质量瑕疵,需自负20%的责任,因此,*明星应赔偿***、邓锡云3228**.66元(403548.33元×80%),*明星起诉前已支付***、邓锡云租金补偿款50000元,*明星仍需向***、邓锡云支付赔偿款272838.66元。
对于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育华大厦的具体施工工作虽然交由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完成,但其是按照*明星提供的施工图纸完成工程项目,不存在施工过错,故***、邓锡云主张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理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邓锡云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不合理部分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明星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赔偿款272838.66元给***、邓锡云。二、驳回***、邓锡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184元(***已预交),由***、邓锡云负担8791元,*明星负担5393元。鉴定费15000元(*明星已预交),由***、邓锡云负担3000元,*明星负担12000元。评估费23000元(*明星已预交),由***、邓锡云负担4600元,*明星负担18400元。
各当事人在二审诉讼中均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明星在二审庭审中变更上诉请求为:1、撤销(2017)粤530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一项判决,对涉案房屋的租金损失费用117386.66元与修复费用29452元的共计总额146838.66元有异议,依法改判*明星只支付赔偿款126000元。2、本案一、二审的诉讼费用由***、邓锡云承担。庭审后*明星又出具《说明》决定在二审不再变更上诉请求。
本院认为,本案是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的规定,本院二审诉讼过程中仅针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范围进行审查,对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的问题不予审查。涉案房屋的修复费,*明星明确不在上诉请求中增加,本院依法不予审查;***、邓锡云对涉案房屋租金损失的时长、涉案房屋受损自负的责任均未上诉,本院亦不作审查。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房屋加固期间的租金应如何计算。
云浮市智信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云资评字(2018)第119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邓锡云房屋纠偏、修复期间的每月租金损失为12400元,该评估机构有相关的评估资质,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客观真实,对该评估报告中评估出的上述月租金损失金额本院予以采信。以上评估报告虽然为纠偏、修复期间的每月租金损失,但涉案楼房的基础加固期间原有租户已相继搬迁或退租,对涉案楼房基础加固工程期355日的租金也应由*明星赔偿承租人,一审法院按照房屋纠偏、修复期间的租金损失认定基础加固工程施工期间的租金损失为12400元/月÷30日×355日=146733.33元,并判决由*明星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17386.66元,处理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明星认为该评估报告评估的月租金过高,但从*明星2014年5月13日向***支付涉案楼房加固期间的租金补偿20000元,2014年7月19日、2014年8月31日分别各向***支付的租金补偿10000元、10000元、10000元,可见,该租金补偿与评估出的月租金损失相差不大,故*明星认为评估的租金损失远远大于实际发生损失的金额,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明星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2648元(上诉人*明星已预交),由上诉人*明星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陈 容
审判员 陈洁涛
审判员 董振南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 琪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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