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5302民初764号
原告:***,男,汉族,1970年5月29日出生,住广东省鹤山市。
委托代理人:**,广东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男,汉族,1970年2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云浮市云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城南路富贤一巷2号。
法定代表人:何伟康。
被告: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云浮市市区浩林东路与金华路交汇处又一城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云浮市云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云浮市云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中被告没有提出反诉,原告以被告***已经清偿涉案欠款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云浮市云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云浮市云兴资源开发有限公司、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6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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