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罗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5381民初3266号
原告:***,男,195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权辉(系***的儿子),男,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罗定市。
被告: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市区浩林东路与金华路交汇处又一城第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1957702313。
法定代表人:甘国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启荣,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海柠,男,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浮市云城区。
被告:罗定市安稳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定市双东街道龙华东路(罗定市安稳房地产有限公司的房屋2号楼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81345289313F。
法定代表人:梁伟鹏。
被告:广东建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茂名市人民北路37号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900725966662F。
法定代表人:张士桂。
原告***诉被告云浮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海柠、罗定市安稳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建禾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当事人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计16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建光
人民陪审员  关丽娟
人民陪审员  黄维升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罗列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