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联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永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粤0402民初3132号
原告:***,男,汉族,1962年11月17日出生,住珠海市金湾区。
委托代理人:**凤,广东正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永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明伟。
被告:广东联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锋云诉被告广东永晟集团有限公司、广东联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5月1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