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某某合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粤0304执9922号
申请执行人****,住所深圳市福田法院深南大道与农园路交界东北侧时代科技大厦22层2208号房,组织机构代码56153623-3。
被执行人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天安门外南滨河路甲25号6层,组织机构代码71779396-8。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2月20日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深福法民二初字第9767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代偿款558600元及利息(利息以垫付资金558600元为基数,按有关合同同约定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计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被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二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9393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银行、国土、房产、车管、证券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李 涛
执行员 周长波
执行员 张 伟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钟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