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2执178号
申请执行人**,居民身份证。
被执行人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XX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西民初字第1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