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初字第01876号
原告***,男,1963年6月16日出生。
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甲25号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1996年1月,原告入职被告公司,岗位是经理,负责工地业务和后勤。2008年2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4年12月,我从被告公司退休。2014年10月9日,原告申请仲裁,仲裁委不予受理。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08年3月、5月、7月至10月,2009年1月至5月、8月、9月,2010年1月至3月、7月、9月、11月,2011年9月至12月,2012年4月、5月、7月至11月,2013年2月至10月,2014年1月至9月的工资共计144056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并提供了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和登记表等证据。该劳动合同为无定期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日期为2008年2月1日,载明原告在被告处工作起始时间为2002年2月1日。合同约定原告在被告处任汽车司机岗位,被告每月25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原告工资。原告的养老待遇核准表记载原告参加工作时间为1983年12月,参保时间为2002年1月,参保单位为被告公司,缴费年限为8.8年,退休日期为2014年12月,退休类别为“因病”。
原告称被告未支付其2008年3月、5月、7月至10月,2009年1月至5月、8月、9月,2010年1月至3月、7月、9月、11月,2011年9月至12月,2012年4月、5月、7月至11月,2013年2月至10月,2014年1月至9月的工资,并提供上述期间除2011年12月之外的工资表,该表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但没有原告签字领取的记录,共计144056元。
2014年10月9日,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通字(2014)第625-64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诉讼中,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及登记表、工资表、京西劳仲通字(2014)第625-64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原告提供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待遇核准表及登记表、工资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动,而被告向其支付劳动报酬。本院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应该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现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的工资。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工资十四万四千零五十六元。
如果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