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西民初字第02218号
原告***,女,1954年11月26日出生。
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南滨河路甲25号6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3年3月,原告由被告返聘到其公司工作,担任会计,双方未签订书面离退休返聘合同。因原告已经达到退休年龄,故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被告口头承诺月工资2000元。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因公司效益不好,资金紧缺,被告只发放原告2013年11月、12月两个月的工资,拖欠原告17个月工资,金额为34000元。因被告现仍有应收账款,相关工作原告也仍在进行。现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被告支付原告劳务报酬34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原告于2004年11月退休。原告称与被告存在劳务关系,并提供了2013年11月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和2013年4月至10月、2014年1月至9月的工资表。其中,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显示原告2013年10月收入额为2000元。
原告称2013年3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仅支付其2013年11月、12月的工资,拖欠其余17个月工资,就此提供了2013年4月至10月、2014年1月至9月的工资表,该表加盖被告公司公章,但没有原告签字领取的记录,原告称2013年3月和4月的工资合计制作在2013年4月的工资表中,为4000元。
2014年10月9日,原告向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同日,该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仲通字(2014)第6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
诉讼中,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
上述事实,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工资表、京西劳仲通字(2014)第623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原告庭审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责任就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工资表等证据能够证明其为被告公司提供劳动,而被告向其支付报酬,因原告已退休,故双方建立劳务关系。原告提供的工资表可以证明被告拖欠原告劳务报酬的事实和数额,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且数额合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拖欠劳务报酬三万四千元。
如果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元,由被告北京多元顺成制冷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的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利。
审判长王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