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402民催23号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17号5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798602085X。
法定代表人:杨春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新星,江苏**建设有限公司员工。
申请人江苏**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25日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刊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期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号3140005133657090,票面金额100000元整、出票人为江苏广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9年2月1日,收款人为江苏广亚建材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江苏**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天宁支行请求支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蒋少伟
审 判 员 曹建平
人民陪审员 瞿 洁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蒋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