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2民初86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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