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582民初860号 原告:***,男,1982年8月20日出生。 被告:***,男,1982年12月20日出生。 被告: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许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陈煜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