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星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97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星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星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来杏园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