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8民初4976号
原告:**,男,1988年8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身份证号码:342XXXX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星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佰将装饰集团有限公司、陕西星澜轨道装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4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曹 静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来杏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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