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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12民初7712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 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566036598M。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丰县。 原告***与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2017年8月至10月,其经人介绍承包了被告承揽的欧亚国际办公区装修施工项目,装修施工地点为凤城五路东段欧亚大道666号欧亚国际办公区XX栋XX层。其于2017年10月完成施工,工程款经结算共计9.05万元。经催要,被告仍拖欠1万元未付。现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1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告在其承揽的工程中承包了木工项目的劳务部分,原告完成施工后,双方进行结算,结算款为9.05万元,其已支付8.05万元,剩余1万元未付是因其与甲方工程至今尚未验收,原告所做木工部分质量是否合格无法确定,且甲方欠其工程款未付,愿意在甲方付款后向原告支付欠款。 经审理查明,2017年7月,原告***与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口头约定,由原告为被告承揽的欧亚国际办公区装修施工项目做木工劳务部分。原告自2017年7月开始施工,同年10月完成施工。 2017年10月12日,原告与被告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欧亚国际结算单”,确认原告劳务费为9.05万元。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8.05万元,尚欠1万元至今未付。 庭审中,被告自认,涉案项目业主已于2017年年底入住。 上述事实,有欧亚国际结算单、当事人**等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告***自2017年7月至同年10月为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揽的装饰装修工程做木工,双方形成劳务合同法律关系。原告依约履行了施工义务,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欧亚国际结算单”,确认原告施工劳务费共计9.05万元,除已付8.05万元外,剩余1万元亦应支付。拖欠不付,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1万元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至于被告以甲方未组织验收,不能确定原告施工的质量没有问题,且甲方未支付工程款进行抗辩一节,因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所做木工存在质量问题,且甲方与原告没有直接法律关系,故被告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费1万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于上述付款时间一并向原告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张  平   二○二〇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