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民终102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浐灞大道**。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住西安市灞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住江苏省丰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
上诉人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0年9月4日以其与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当庭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同意***自愿撤回起诉的请求,并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亦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2民初7712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三、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