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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6303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56603659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半岛。 原告***与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下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