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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112民初6303号
原告:***,男,198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
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浐灞生态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610136566036598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住西安市未央区浐灞半岛。
原告***与被告陕西佰将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25元,下余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审 判 员 杨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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