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702执恢680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江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马曹路1号马曹中心市场(即同心中学对面)。
法定代表人:沙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邓永扬,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记,男,,汉族,户籍地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
本院在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江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70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支付905000元及利息给申请执行人,并承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的义务。本院到市内各金融、房管、国土、工商、车辆管理等部门调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3月2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按和解协议履行。据此,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粤1702执恢680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曾广响
审判员 袁广峰
审判员 陈仲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黄 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