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江南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江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江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702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江南工程有限公司。住阳江市。
法定代表人:沙世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郑万里,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翠兰,广东荣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记,住阳江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东江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粤1702民初185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记支付905000元及违约金、支付律师服务费1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并负担诉讼费用、申请执行费等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已到房管、国土、工商、银行、车管所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6月12日,申请执行人到庭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仲献
审判员  曾广响
审判员  袁广峰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国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