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1民初4368号
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跳石镇大沟村村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5779910804。
法定代表人:张泽康,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露洁,北京大成(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向阳路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3371711J。
法定代表人:刘海江,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履行付款义务为由,自愿于2022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30元,依法减半收取计1165元,由原告重庆巨康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胡中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邬亿飞
书 记 员 江汶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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