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51民初4036号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矸砖厂,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
投资人: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某,男,系重庆市铜梁区某矸砖厂员工,198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广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矸砖厂与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5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矸砖厂于202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铜梁区某矸砖厂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市铜梁区某矸砖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158.4元,由重庆市铜梁区某矸砖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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