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13民初11266号
原告:***,男,汉族,1977年02月28日出生,重庆市重庆市江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雄智城(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界石镇新华街74号负一层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611WDT1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第三人: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街道向阳路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673371711J。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华雄智城(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华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华雄智城(重庆)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