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中恒信科技有限公司

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民辖终4278号
上诉人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中恒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8)粤0303民初252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即原审被告深圳市圳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上诉人主*上诉人仅履行《产品销售合同》的部分付款义务而起诉要求支付合同款项等,故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上诉人主*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移送项目所在地的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