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5523号
申请执行人:**,男,1997年0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阳谷县。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06150385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人事争议一案,执行依据为聊城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聊劳人仲案字(2023)第114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的(2023)鲁1502破申4-1号决定书,决定对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启动预重整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3)鲁1502执552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