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民初11526号
原告: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旅游度假区于集镇连海村东南角马庄窑厂内。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联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18日立案。原告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1元,由聊城铭鑫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