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1执恢1301号之七
申请执行人:阳谷聚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狮子楼办事处万达钢材市场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住所地:临清市新华街道办事处***厦北300米路西。
负责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东路139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谷聚富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临清分公司、山东聊建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本院(2022)鲁1521民初133号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扣划1908441.18元;于2023年7月20日、9月6日、12月12日在司法网络查控平台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等情况,经线下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和解并长期履行,本案暂时终结。待条件成就时,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鲁1521执恢13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