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10035号
原告:聊城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道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旗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聊城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30日立案。原告聊城某某砼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某某砼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某某砼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62元,由聊城某某砼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