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45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居民,住平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平安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海东市誉天铭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克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东市誉天铭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窦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