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某某、海东市誉天铭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0203民初458号 原告:***,男,1964年3月23日生,汉族,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居民,住平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3月28日生,汉族,住平安区,系原告之女。 被告:海东市誉天铭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平安街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 法定代表人:许克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海东市誉天铭商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苏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窦 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