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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青0203民初1127号 原告:***,男,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 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18号神力世纪大厦206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建材巷1号(皓宁丽锦大厦12层)。 法定代表人:许克发,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青海省广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福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下落不明,需要公告送达民事诉状等相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韩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