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重庆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恢35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31号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BJ9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兴路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195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民终721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053259.1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渝0109执恢35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北碚悦榕庄酒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渝0109执恢3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北碚悦榕庄酒店的银行存款212192元。于2021年9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355.83元。2021年11月17日,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XXX小型汽车一辆,拍卖所得价款69777元向申请人进行了支付。除此之外,我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位金额299324.83元。 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恢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