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09执恢355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开发路31号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3BJ948。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澄江镇澄兴路2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687195360。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关于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民终7213号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053259.17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相关财产情况。本院通过执行案件网络查控系统以及其他查控措施,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财产进行了调查,于2021年4月23日作出(2021)渝0109执恢355号执行裁定书,追加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北碚悦榕庄酒店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1日作出(2021)渝0109执恢355号之二执行裁定书,扣划被执行人重庆**实业有限公司北碚悦榕庄酒店的银行存款212192元。于2021年9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7355.83元。2021年11月17日,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车牌号为渝XXXXXX小型汽车一辆,拍卖所得价款69777元向申请人进行了支付。除此之外,我院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提供有效的执行线索。本案共计执行到位金额299324.83元。
因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其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渝0109执恢3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 判 员 陈 琼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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