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3民初5786号
原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双石街B1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BMA5U3BJ9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68号第15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0661763678。
法定代表人:**好。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蓥晟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24元,减半收取计4512元,由原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 静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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