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4028号   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6860082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双石街B1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59032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点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三汇人民法庭开庭,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有 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左    瑜 书    记    员      吕    璐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