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4028号
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缙云大道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586860082C。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系公司经理。
被告:***,男,197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
被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双石街B1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59032N。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3日立案。本案定于2021年5月24日上午9点在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三汇人民法庭开庭,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99元,减半收取149.5元,由原告重庆阆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陈 有 炳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左 瑜
书 记 员 吕 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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