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528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双石街B1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59032N。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