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6民初5286号
原告:**,男,1960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索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双石街B1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202859032N。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被告重庆华渝水电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邓亚囡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