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内0103民初481号原告:***,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1984年6月17日,呼和浩特市新畅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被告:呼和浩特市新畅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84年6月17日出生,该公司员工,住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金海工业园。被告:***,住呼和浩特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内蒙古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万豪名园小区6栋1**402,该公司员工。原告***诉被告呼和浩特市新畅铁路储运有限责任公司、被告**、被告***、被告内蒙古天泽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二0一八年六月二十九日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