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博士牛园林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博士牛园林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氏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117民初4171号
原告:南京博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溧星路6号5幢。
法定代表人:李旺盛,南京博士***有限公司总经理。
被告:**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
法定代表人:强浩民,**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博士***有限公司与被告**庄园南京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按要求缴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由原告南京博士***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传法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