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鲁0683民初2718-1号
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与被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莱州市不动产权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沙河镇海郑张家村西北先进制造产业园内的不动产(保全标的额4620000元),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以自身资信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不动产权证号为鲁(××××)莱州市不动产权第×××××××号项下的,位于莱州市沙河镇海郑张家村西北先进制造产业园内的不动产(保全标的额4620000元)。查封期间,不准变卖、抵押、出租、赠与,由被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保管。
查封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烟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州支行暂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