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1411-2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琳婧,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尉氏县。
法定代表人:徐孔森,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中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2日作出(2021)鲁0683民初1411-1号民事裁定,冻结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41924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现因本案被告已于2021年4月22日履行完毕。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二)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2021)鲁0683民初1411-1号民事裁定对解除保全申请人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341924元的冻结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春刚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杪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