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金星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2625号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光州西路3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007207417209。
法定代表人:韩泓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维佳,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綦璞,男,公司员工。
被告:烟台市金星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路旺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6705309168。
法定代表人:任文强。
被告: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先进制造产业园(大东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MA3F3N320G。
法定代表人:张琳婧。
被告:烟台金星德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匡郑张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83584507453H。
法定代表人:刘建德。
被告:任文强,男,196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刘建德,男,1965年3月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琳婧,女,1992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利胜,男,1989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志玺,男,1969年6月2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被告:张培风,女,1969年12月14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莱州市。
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烟台市金星达再生资源有限公司、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烟台金星德工贸有限公司、任文强、刘建德、张琳婧、张利胜、张志玺、张培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原告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朱伟娜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