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683民初5631号
原告:***,男,1950年6月8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安徽省宿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莱州市沙河镇先进制造产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西雄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园青阳大道33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莱州锐通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江西雄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计24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赵 静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