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91民初1305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2月23日生,住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汉族,1983年11月15日生,住开封市龙亭区。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苗利闯、宋聪聪,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道××号。
原告***、***诉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7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案应由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8日签订一份《承包合同》,合同约定:“本合同如产生纠纷,由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裁定。”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位于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镇××道××号。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签订一份《工程项目承包内部责任书》,责任书约定:“若执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先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签订本合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责任书写明的签约地点为弋阳县。双方协议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韩立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  赵一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