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366号之一
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郊芦花岗桥南2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90494XD。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
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志敏大道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391748182。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
被告:***,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保全费130元,合计155元,由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汪来超
书 记 员 孙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