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205民初366号
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开封市南郊芦花岗桥南200米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0032690494XD。
法定代表人:王富有。
被申请人: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志敏大道2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391748182。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13日生,住河南省鲁山县。
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禹龙无塔供水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姚洪涛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汪来超
书 记 员 孙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