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22民初131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2日出生,壮族,工人,住河北省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连存,河北瑞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志敏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391748182。
法定代表人:杨卫国。
被告:***,女,1961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第三人:马建飞,男,1971年9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兴隆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马建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300.00元,减半收取3,6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师庚卯
人民陪审员 王小东
人民陪审员 张 立
二〇二一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艳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