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弋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126民初1231号
原告:***,男,1984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住河南省开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原告:***,男,198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开封市人,住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两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弋阳县弋江镇志敏大道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67391748182。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泽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8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游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