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债权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思执行字第8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庄华阳,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负责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思民初字第11791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4089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其等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刘洋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