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浙0424民初2961号 原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西兴镇水电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5831D。 法定代表人:杨**,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武原街道枣园西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04421233J。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璟怡,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邦水电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以下简称财保海盐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6月21日向本院进行立案登记,2022年7月22日正式立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8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后因案情复杂,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于2023年2月14日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正邦水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赔付人民币52743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29日,原告为其承建的扩大杭嘉湖南台头排涝后续工程1标段工程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当日被告签发保险单。该保单保障物质损失、第三者责任;保险期间:共30个月,自2021年4月10日0时起至2023年9月27日24时止。2022年1月15日,投保项目发生事故,造成盐***岸外倾、护岸内侧10米处一高压电杆倾斜致高压线拉断。就盐嘉塘左岸4+000处护岸外倾损失经第三方评估重建费用为1412946元;高压电线抢险费95000元。2022年1月16日,原告向被告报案并申请理赔。被告认为该起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赔偿范围,于2022年3月16日发出拒赔通知。原告认为,本案所涉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被告拒赔理由不成立。为此,原告依据《民法典》、《保险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财保海盐公司答辩称,一、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以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五条、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第十八条,案涉项目发生事故不属于保险合同中的保险责任范围。盐嘉塘左岸4+000处发生护岸外倾事故系原告在进行回填土方施工过程中土层突变导致的,属于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责任免除第七条:因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自身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情况。另,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涉案事故属于意外事件,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关于意外事故的释义为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本案事故不属于火灾和爆炸,且事故的起因、发生皆不符合意外事故“无法控制”以及“不可预料”的条件。基于前述,被告对案涉事故发生造成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财产损失均不负赔偿责任。二、因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案中,原告作为专业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在实施景观造型回填土方作业时,应合理分析如何预防或减少回填土方所导致土质突变的风险,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设计持力层的要求,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中通用条款关于责任免除的有关规定原告自身重大过失使事故处于必然发生的状态,被告不负责赔偿。此外,被告已在原告投保时充分履行了告知义务,向其详细介绍并提供了投保险种所适用的条款并对其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保单中以加粗加黑方式提醒(包括但不限于责任免除、免赔率与免赔额、赔偿处理、通用条款等)。被告已尽到相关提示与说明的义务,保险条款对原告具有法律效力。综上,案涉事故发生以及造成的损失已超出保险合同风险的**,不属于被告的保险承保范围。恳请法院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9日,正邦水电公司为其承建的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涝后续工程1标段工程向财保海盐公司投保了建筑工程一切险。当日,财保海盐公司签发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保单号:PGGH202133040000000071。在该保险单工程信息一栏载明,工程名称为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涝后续工程I标段。投保人信息一栏载明,单位名称为正邦水电公司。保障内容一栏载明,按照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障项目:物质损失,工程承包价,保险金额:¥221,617,920.00元,地震、海啸赔偿限额:¥177,294,336.00元,暴风、暴雨赔偿限额:¥177,294,336.00元,地震、海啸免赔额¥10,000.00元,暴雨、暴风免赔额:¥10,000.00元,地震、海啸免赔率:10.00%,暴雨、暴风免赔率:10.00%,工程物质损失免赔额:¥10,000.00元,工程物质损失免赔率:10,000.00%。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5,000,000.00元,第三者责任累计责任限额:¥5,000,00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800,00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00.00元。保险费一栏载明,总保险费:(大写)人民币捌拾壹万贰仟元整¥812,000.00元。保险期间一栏载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期间:共30个月,自2021年4月10日0时起至2023年9月27日24止。双方还进行了特别约定:1、一般风险物质损失部分保额221617920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2、特殊风险(地震、海啸、暴雨、暴风、**、台风)物质损失部分保额177294336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3、第三者责任保险累计赔偿限额为5000000元,每次事故赔偿限额2000000元,每次事故每人人身伤亡赔偿限额800000元,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00元。第三者责任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4、本保单物质损失部分包括了承包人各类配套设施,详见清单。5、保险人已向本人提供并详细介绍了上述特别约定的内容,本人已充分理解并接受上述内容,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自愿投保本保险。2022年1月15日,正邦水电公司承建的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涝后续工程I标段工程(盐嘉塘左岸4+000处护岸)发生位移,造成盐***岸外倾、护岸内侧10米处一高压电杆倾斜致高压线拉断。正邦水电公司就盐嘉塘左岸4+000处护岸滑坡处外移护岸拆除重建项目预算,委托嘉兴市建新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进行编制,该所于2022年2月13日出具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报告书载明:盐嘉塘左岸4+000处护岸滑坡处外移护岸拆除重建项目预算造价为人民币(大写)壹佰肆拾壹万贰仟玖佰肆拾陆元整(¥1,412,946.00)。2022年1月16日,正邦水电公司向财保海盐公司报案并申请理赔。2022年3月16日,财保海盐公司向正邦水电公司发出拒赔通知,通知载明:1、根据被保险人提供的事故原因分析,违背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责任中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因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本案被保险人在出险前不加限制的进行土方回填,造成护岸水平位移存在可预见性,该事故非意外事故**。同时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第三者条款中规定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时为责任免除,故不属于保险责任。浙江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2022]专题纪要001号专题会议纪要载明,2022年1月15日,由海盐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组织召开关于南台头护岸发生位移事故专题会议,参加会议的单位有:海盐县水利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华东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浙江广川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浙江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并形成会议纪要,对问题分析表述如下:2021年12月底,正邦水电项目部开始对天仙湖盐嘉塘左岸4+000处位置实施景观造型回填土方,该处填土设计标高为▼4.5-▼7.5,项目部按照设计图纸、施工规范进行了土方回填,并于2022年1月13日将该处土方回填至▼3.5-▼5.5高程。2022年1月15日中午11点左右,该处约70米护岸突然侧向位移,护岸位移距离约1.5米。同时造成护岸内侧10米处一高压电杆倾斜、高压线被拉断。经参会各方现场查看,并讨论分析,南台头河护岸发生位移的原因如下:施工单位在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理、监督下,回填作业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回填加载后,回填区域原基础土层发生突变,向外侧滑向护岸。此段护岸内侧为淤泥质粘土,承受冲击后挤压护岸底部,导致护岸滑移。原告当庭**,1、关于物质损失保险合同约定的物质损失保险金额为221617920元,即为工程总承包价。根据保险条款第二条文义,工地范围内与实施工程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均为保险标的。事故所涉景观造型回填土方工程,是建设项目的组成部分,其造价列入工程预算,属于保险标的范围内。2、关于第三者责任保险,根据保险条款第十八条文义,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工地内或邻近区域第三人财产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标的。原告在景观造型工程施工过程中,造成第三者护岸外移的损害结果,该第三者损失完全符合第三者责任保险标的**。3、原告按设计图纸及施工规范进行施工,不存在被告所称的不加限制地进行土方回填。原告对因土层突变引起的事故,无法预见,属于保险事故。4、被告认为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保险部分均有责任免除情形,但被告未举证证明存在设计错误、以及损失是由设计错误引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为“震动”、“移动支撑”、“减弱支撑”造成时,方涉及免责问题。当上述三种情形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而非结果时,方存在适用的前提;而本案中,护岸位移是一种损害结果,而非致害原因。故不存在责任免除。被告当庭**,因在护拦内侧存在多个淤泥塘,地质情况较差,原告作为一个专业的施工机构,对于能否加载应该是能够判断的。在这个情况之下,仍然在护岸的后侧进行土方的加载或者是堆填,是由于原告错误施工造成的,所以不属于意外事故。本案中,由于震动、移动、减弱支撑等原因而造成的财产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保险公司是可以责任免除的。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保险单、拒赔通知书、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外倾抢险情况说明等证据,被告提供的投保单、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2009版)等证据,本院调取的浙江广川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2022]专题纪要001号专题会议纪要及原、被告的当庭**等为证。 本院认为,原告正邦水电公司与被告财保海盐公司之间的财产保险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正邦水电公司按约履行了缴纳保险费的义务,财保海盐公司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本案原、被告双方争议的焦点是:一、案涉项目发生事故是否属于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二、是否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免除条款。针对争议焦点一,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五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分项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的工地范围内,因本保险合同责任免除以外的任何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坏或灭失(以下简称“损失”),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第十八条规定,在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第二条规定,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本保险合同明细表中分项列明的在列明工地范围内的与实施工程合同相关的财产或费用,属于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同时,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单保障内容部分约定物质损失为工程承包价,保险金额为22161792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保险期间一栏载明,建筑、安装工程保险期间:共30个月,自2021年4月10日0时起至2023年9月27日24时止。而涉案事故发生时间在2022年1月15日,地点为原告承建的扩大杭嘉湖南排南台头排涝后续工程I标段工程(盐嘉塘左岸4+000处护岸)。因此,本院认为,本次事故符合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五条及第十八条的规定。针对争议焦点二,根据建筑工程一切险条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关于责任免除的规定及第五十五条对意外事故的释义。本院认为,意外事故是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本案中,原告在监理单位的日常监理、监督下,回填作业符合设计图纸、施工规范;回填加载后,回填区域原基础土层发生突变,向外侧滑向护岸,该事件完全符合保险条款中对于意外事故的约定。综上,因案涉事故造成原告的损失,财保海盐公司应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偿。故,原告要求被告赔付52743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省正邦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保险理赔款52743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074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盐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逾期后三日内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 二○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